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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盟会yobo东方日升: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9 13:58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0万元,其中向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710,000万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8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球盟会yobo,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4月 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52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83,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3,457.41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198,52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3,457.41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常州金坛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宁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2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金坛宁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金坛宁升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4,2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6、主营业务:新能源科技研发;太阳能电池组件、家用电器、灯具、橡塑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的建设、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太阳能电池组件、户用终端系统、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元器件、电光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金坛宁升系公司全资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电力”)的全资公司,金坛宁升系公司全资公司球盟会yobo。

  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ZB7)(以下简称“本合同1”),为日升义乌和浦发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520万元。本合同1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同1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1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1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1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1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1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1对债务人1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1宣布包括债权人1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1与债务人1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023年7月13日,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233009号)(以下简称“本合同2”),为金坛宁升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200万元。本合同2主要内容如下:

  (1)本合同2所担保的债权(以下“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2依据主合同2约定为债务人2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2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2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2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2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2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2为债务人2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2拒付、债权人2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2对债务人2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2因债务人2办理主合同2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2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2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2或行使本合同2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2项下债权人2对债务人2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2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2与债务人2就主合同2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2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2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2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向债务人2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2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8)债权人2为债务人2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2023年7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保)为4,113,262.43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7月14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107.50%和438.9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888,397.06万元人民币(以2023年7月14日的汇率计算),占2022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23.22%和94.8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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