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以电力、热力生产运营、配售电、电站开发建设、电站服务为主营业务。报告期末,本公司发电总装机容量912.96万千瓦,其中:新能源已投产装机582.96万千瓦,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拓展新能源发电业务,开发布局遍布吉林、甘肃、青海、安徽、江西、北京、云南、河北、河南、上海等二十九个省份,已形成新能源全国发展格局,新能源装机占公司总装机比重63.85%,公司已转型成为清洁能源为主的上市公司。在2020年“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峰会上,吉电股份凭借近年来在新能源板块的优异表现连续两年进入“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2020年位列305名,较2019年前进39名。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截至2020年末,装机容量912.96万千瓦(火电330万千瓦、风电252.05万千瓦、光伏330.91万千瓦),新能源占比63.85%。2020年新增产能242.81万千瓦,发展规模、产能增速再创新高,项目所在地增至全国29个省市区。
2020年发电量209.93万千瓦,供热量3,264.12万吉焦。售电量完成194.33亿千瓦时,较同期增长10.06%,其中东北区域总装机458.4万千瓦,售电量147.84亿千瓦时,较同期增长5.78%;华东区域总装机197.38万千瓦,售电量18.05亿千瓦时,较同期增长26.28%;西北地区总装机103.1万千瓦,售电量11.96亿千瓦时,较同期增长7.96%;华北地区总装机90.27万千瓦,售电量9.22亿千瓦时,较同期增长128.45%;西南地区总装机16.6万千瓦,售电量4.13亿千瓦时,较同期减少2.77%;华中地区总装机15.71万千瓦,售电量1.38亿千瓦时,与同期基本持平;华南地区总装机31.5万千瓦,售电量1.75亿千瓦时,与同期持平。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00.60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64%;营业利润8.85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24.04%;利润总额9.80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80.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8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4.83%;基本每股收益0.22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75%。
1.转型发展迈上新台阶。2020年新能源装机占比显著提升,新能源板块利润贡献稳步增长,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商的优势地位进一步巩固。
2.提质增效取的实效。2020年公司抓实电量、供热、燃料成本“三条线”,不断增强经营策略的前瞻性,在全员营销、抢发效益电、提升供热价格、实施进口煤战略等方面持续发力,提质增效成效显著,2020年火电板块已实现盈利。
3.精益管理成效显著。公司统筹安排疫情防控的同时,科学组织生产复工,做到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两不误,机组运行安全平稳。充分享受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出台的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红利。拓宽融资渠道,落实高成本贷款置换,存量项目财务费用降低。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决议通过,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为规范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建立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为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重新评估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将因转让商品而预先收取客户的合同对价从“预收账款”项目变更为“合同负债”项目列报。
采用变更后会计政策编制的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与假定采用变更前会计政策编制的这些报表项目相比,受影响项目对比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租赁准则,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文件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
(1)变更原因: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①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②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③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④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⑤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租赁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302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0-028)。
截至2021年4月27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镇赉华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金23,648万元人民币收购蒙东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东协合”)持有镇赉华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赉华兴”)100%股权及其衍生权益。2020年1月,镇赉华兴完成了工商变更,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镇赉华兴是蒙东协合的全资子公司,吉电股份与蒙东协合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qm球盟会app、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上述报表各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 2019 年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增加资产549,530,055.56元,负债393,573,241.36元,权益155,956,814.20元,增加2019年净利润26,302,653.76。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同意本次追溯调整事项。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对 2020 年度期初数及上年同期相关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追溯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融资计划议案》,同意公司 2021年度对外融资发生总额不超过309.6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2021年拟新增生产经营性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资金共计309.65亿元。
2. 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选择信用良好,长久合作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开行、招行、邮储、兴业、口行、民生、中信、交行、渤海、广发、平安、华夏、盛京、浦发、农发行、吉林银行、招银租赁、浦银租赁、农银租赁等金融机构开展短期借款、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并购贷款、商转贷、保理、信用证、票据融资、跨境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租赁、内保外贷、订单等融资业务。
3.上述融资计划有效期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qm球盟会app,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进行归集,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至 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有效期内具体办理上述 2021年度融资事宜。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预计2021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2.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何宏伟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球盟会官方网站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金贸大厦3单元19-21层
主营业务:经营集团成员单位的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及外汇金融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家电投集团持股比例42.5%,其余57.5%股份由国家电投集团的所属企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财务公司持有公司1.24%股权,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3.58亿元,短期贷款余额为11.5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0.73亿元,委托贷款29.15亿元。预计2021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双方均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有国家价格,按照国家价格标准执行;无国家价格,则按市场公允价格来确定;如无以上两种标准,则双方协议定价。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公司通过财务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预计2021年度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其中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授信总额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为尽可能降低本次关联交易的风险,公司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3748号),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6.38亿元,贷款余额为20.03亿元qm球盟会app,委托贷款35.66亿元。
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与中电投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月度报告和经审计年度报告,分析并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密切关注财务公司运营状况,除及时掌握其各项主要财务指标外,将通过不定期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业务,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3748号)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2374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公司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1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80亿元。
2.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投融和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何宏伟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主要办公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主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
国家电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融和租赁公司65%股权。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1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80亿元。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3月,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余额6.07亿元。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实现融资多元化,保证资金需求和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球盟会官方网站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公司拟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2021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
2.公司与康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何宏伟先生回避了本次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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