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有名职工马上到达退休年龄,查阅他的档案时发现其档案中记载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出生年月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规定,当职工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
答:请查阅《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和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养复[2009]102号)文件中有相关的计算公式和相关解释,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具体详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您可以联系申报单位咨询并进行计算。
答:要保证待退休人员的档案与社保统一管理(人档合一)。无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应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才、职介中心)开立缴费单位集体户,将单位参保人员的人事档案存入本单位的集体户中。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只审核以集体存档方式提交的档案资料(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除外)qm球盟会app。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件要求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作出认定。
您的人事档案材料一般会有《职工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表》;《调整工资表》(指单位或国家及本市统一工资调整表);《入党、团资料》;《奖励及处分》资料,《提职降职资料》;《职称评定》资料及聘任资料(初、中、高级);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派遣证》、《招工审批表》等。
因原单位管理规范程度不同,可能存在档案材料不齐不全的情况,为最大化保障个人的利益,在对个人人事档案认定退休资格和待遇核准时,当出现不能充分判断认定的关键点、直接影响个人待遇领取的情形,会告知单位或个人提供佐证材料。如找原单位、档案馆等部门调阅档案,如实出具与认定相关可以证实真实情况的原始档案材料,对需要单位确认的情形由单位出具相关材料。
答:您可以提供由插队的大队填报的《招工推荐表》;招工单位的《知青招工表》等,这类表格有大队革委会及招工单位章;到档案馆调取插队原始资料复印件,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登记表》等(档案馆盖章)。
答:您可以提供《入伍审批表》、《退伍表》、《退伍证》、《军队干部转业审批表》、《转业证》等。
答:涉及一家单位无原始材料的:请找断档时期涉及到的单位,如存在调动的情形,查找调动时期的原始资料或进出单位的原始资料;如不存在调动情形的,查找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是可以体现出本人一直在此单位的原始资料,如历年原始工资凭证(体现员工姓名)、调资表、考核表、入党团资料等间接材料。
涉及两个单位间调动因材料缺失无法确定调动时间的:须要补充能体现调动的原始资料,可以提供:1、调入单位的调令(或调出单位的回执);2、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3、工会关系转移介绍信;4、副食补贴转移单;5、粮食关系转移单;6、独生子女转移单;7、其它能够体现工作情况的原始材料,均可视为调动时间的原始资料。
答:参保文件或参统文件是能够体现出一个省(市)或单位系统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由参保的时间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截止时间。
1、北京企业参保时间为1992年10月(参保文件《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qm球盟会app。
2、本市参保单位由于单位的性质(多指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企业、行业统筹、属地化管理单位等)不同,参加保险日期起始时间不同,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节点不同。因此,在审核人事档案过程中涉及此类性质的单位时,要求要提供这类单位的参保文件(参统文件),否则无法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1、由于各地辖区参保起始时间不同、视同缴费年限与北京不同,涉及到需认定外埠参保时间情形的人员需要提供当地参保文件,以便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2、外埠参保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可能会导致参保时间不同,参考北京市参保文件。
答:1986年10月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建立了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手册(塑料皮)。依据手册记载缴费情况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未缴费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出示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凭证和缴费明细(含有该人)的单位可以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确认该人合同制期间缴费情况,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不能出具上述凭证的,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曾通过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的,在认定时需提供补缴批件及社保缴费凭证。
补缴过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需提供社保中心打印的92年10月前的缴费明细。如果打不出明细,在清算单加备注。
10.我单位在给职工办理退休过程中,职工本人提出曾经做过临时工,但档案中缺少临时工材料的,该如何补办?
答:根据京劳社失发[2000]245 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79 年4 月27 日至1988 年12 月31 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申请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的,用人单位必须持当时批准使用临时工的材料、当时缴纳临时工管理费的材料和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到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补办《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没有当时的批准材料和缴纳临时工管理费材料以及档案记载不全的,不予补办。
答:一、企业职工1992 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003 年12 月4 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的通知》)。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 年10 月1 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 号)规定,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或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 号)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13.我单位有一员工,曾经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31日)
14.我单位一员工1980 年考入北京大学,他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 号(1980 年7 月19 日)规定,1979 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15.我单位一员工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休过病假,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龄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 年10月12 日中央组织部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答:根据京人社养发[2011]1073 号文件规定,(一)农民户籍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且按国家的本市的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由本市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二)农村户籍职工在2011 年7 月1 日前,参加本市原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实际缴费计算Z实指数。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为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答:根据《关于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解答》中对“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问题的解答,是可以计算为工龄的。
答: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服刑、在教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劳教前已参加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刑释解教、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我单位的人事专员离职了,造成我的养老保险有中断,能不能补上,谁来给我办理?
答: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规定,在国家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补缴时间横跨2011年7月1日的;补缴社保超过5年以上的外埠人员请到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办理。
21.现在我的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原为农业户口,我能补缴2011年7月1日前的保险么?
23.我是外地户口,一直在京工作,可是将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纳社保满10年不满15年,能在北京办退休吗?
答:根据《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月1日前已在京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受此限制。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
24.我是外地来京的农民工,还差几年就到了退休年龄,以前从没缴纳过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0年,那我在京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能退给我吗?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依您个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部分返还给您,请到社保中心窗口服务科申请。但本着最有利于您退休之后切身利益的原则,您可将在京的缴费转往您可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省市。
25.外埠人员符合在北京退休条件时,如何认定在外埠的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
(1)有人事档案人员:存档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在社保中心确认了北京市的缴费年限后,由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向外埠人员的档案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发公函,由人事档案所在地人力社保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并复印主要认定材料,认定后再与实际缴费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2)无人事档案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局认定在当地缴费及待遇领取情况后,再与实际缴费合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26.外埠城镇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之后保险,一次连续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是否需要行政部门审批?
答:通过北京朝阳政务公开-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办理退休栏目或北京朝阳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业务告知-退休业务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答:退休审批咨询:可现场取号,单位凭18位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取号(与社保中心取号方式一致),个人凭身份证号码在取号机上选“退休审批咨询”项取以“Q”开头的号。
预约可以提前5日在网上办理预约。Q号、Y号全月可约;K号、H号、二次受理号可以约5-20日;T号可以约1-20日;N号可约16日-月底。
答:所有预约单位的账号和密码与现有朝阳社保中心经办业务网上取号系统一致,若无法登录,请提供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与社保中心取号方式一致),申请查询,后续可自行修改qm球盟会app。
答:系统显示的剩余数字为可预约的人数,即一个号码代表一个需要办理的人员,请提前将人员的信息维护后,在号量充足的情况下进行预约。
答:同一类型号码一天只能预约一个,当日取消后,当日无法再进行预约。此外,次日也无法再次预约取消日期的号,需选择其他日期。
答:进行初次预约时,需先把要申报的所有人员的信息统一维护到系统中以后,一并提交预约。若当日只是部分提交,则余下人员无法再预约相同日期。
注:状态为“预约中”的号码,即未预约成功,该号码在所要预约的日期不可取消,如果此号为当日预约,则当日无法再预约同类型的号码,此后也无法再预约同一日期的号码。
答:已预约过的人员,可在“查询打印取号记录”中查看,如有“二次办理”提示,请选择此项,再选择人员,进行预约。
注:二次办理预约成功后,如若取消,将无法再预约二次,只能预约新号;二次办理预约成功而未选择人员,如若取消,则这些人员既无法预约二次,也无法预约新号;二次办理预约成功后,若提交了部分人员,则剩余人员无法再预约二次,但可预约新号。
答:如出现选择人员后预约不成功的现象,可以尝试在人员维护中,将需要办理的人员将原影像资料删除,重新逐张上传,再进行预约。
答:可在约号系统中的查询打印取号记录中查看初审及复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二次办理”或初审及复审意见均为办结时,可以到中心领取审核材料。球盟会首页球盟会首页球盟会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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