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发展,与法同行。“协”法惠企以案释法专栏收集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以典型案例“讲故事”的形式,给企业“提个醒”“支个招”,增强企业依法管理和经营意识,规避风险,护航发展。
原告A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供消费者记录工作、学习、生活等日常活动讯息的记事本,记事本由若干文字作品片段球球盟会首页盟会yobo、多种表格和示例图等素材构成。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并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被告B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与原告产品在排版、版式设计、各类表格、示例图、使用文字等方面基本相同的记事本产品。法院认为,被告产品构成对原告产品的剽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在网店主页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
首先,原告产品属于汇编作品,原告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原告产品为了鼓励人们明确阶段性奋斗目标、强化时间节点安排球盟会yobo,选择了各种励志短语、设计了多种表格,并参照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作息规律加以组合、编排,在整体的内容选择、结构编排、形式风格上具有独创性,体现了汇编者对相关内容选择取舍和组合编排上的独特表达。根据《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产品所包含的创作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汇编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标准。在“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面,一方面,在内容上,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各种表格、示例图的填写、励志短语等内容的选择上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在形式上,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各组成部分的前后排列顺序和页面布局设计也基本相同,在整体上极易使人产生相同的观感体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接触”的认定方面,被告公司事前曾购买过原告产品,存在接触过原告产品的事实。因此,被告行为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六项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的,需要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企业合规角度来看,为避免出现剽窃、抄袭等著作权侵权风险,企业首先应当加强员工关于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教育,企业和员工应清楚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风险和后果,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其次,在进行作品创作和使用时,如利用已有作品要取得其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对新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授权要求。
原标题:《“协”法惠企以案释法(案例七):随意剽窃、抄袭企业设计产品构成侵权》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球盟会首页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Copyright © 2002-2023 球盟会(中国)体育平台-ios/安卓/手机版app下载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190568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