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2NM1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集贤村将村内集体耕地280亩承包给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耕地上建造了8000余平米的办公楼和厂房。本宗土地属于林地,周围种植2000余亩国家防风林,而且被划为国家二级水源保护地。
2.该村将占地236.3亩的“废弃沙坑”承包给了内蒙古凯誉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设鱼塘、水产业、旅游观光景点或其他经营,改变了承包地用途,在土地内无证采砂,东面大坑占地40亩深约5米,中间的大坑占地20亩深约5米,西面大坑18亩深约5米。
呼和浩特市生态1.2018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集贤村将村内集体耕地280亩承包给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部分属实。2005年7月25日,集贤村委会与闫某某、吴某某签订土地有偿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集贤村委会将西梁林中的50亩空地,二监狱南的230亩坡地,承包给闫某某、吴某某,承包期50年,承包费共93.6万元。同年,集贤村委会与闫某某、吴某某签订村内硬化路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120万元,因集贤村委会无现金支付,遂与闫某某、吴某某达成协议,以该项工程的工程费120万元抵顶上述280亩土地承包费93.6万元。2013年4月18日,闫某某、吴某某将西梁林中的50亩空地转包给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18日至2055年6月3日止),属土地流转行为。余下230亩坡地仍归闫某某、吴某某承包。并不是举报人所述“2018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集贤村将村内集体耕地280亩承包给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
2.该公司在耕地上建造了8000余平米的办公楼和厂房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租用闫某某、吴某某西梁林中的50亩空地用于发展设施农业,建成仓库及办公用房共计5.1亩,其土地利用现状为设施农用地3.3亩、建设用地1.8亩(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调取2010年林保数据及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对比,内蒙古华天森科农牧业有限公司占地范围内,不涉及林地。该项目已于2009年6月由黄合少人民政府向农牧局申请办理设施农业手续,并于2013年又办理树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单位是赛罕区林业局),有效期5年,当年在此地块南北种植油松约3万株、樟子松约8000株、果树约5000株,故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未进行查处。
3.本宗土地属于林地,周围种植2000余亩国家防风林,而且被划为国家二级水源保护地问题基本属实。仍归闫某某、吴某某承包的230亩坡地,土地利用现状为地方公益林,不存在破坏林地行为,处于呼市二级水源保护地保护区内。
4.该村将占地236.3亩的“废弃沙坑”承包给了内蒙古凯誉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建设鱼塘、水产业、旅游观光景点或其他经营,改变了承包地用途问题部分属实。集贤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18日将170亩废弃果园和荒地承包给杨某某,承包年限30年球盟会yobo,合同约定用途为:开办砂厂后建造鱼塘、水产业、开发人性化生态旅游观光景点或其他经营活动;集贤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4月18日将66.3亩废弃沙坑承包给内蒙古凯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杨某某),承包年限30年,合同约定用途为:种养殖、开办砂厂并建造鱼塘、打造人性化生态旅游观光景点或其他经营活动。为加快推进该区域发展,内蒙古金源隆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某某)于2012年7月向赛罕区发改委申请《青城湖休闲度假生态养殖渔业园区》项目,拟建水面300余亩,水深达12-16米的渔业园区,已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备案。
5.在土地内无证采砂,东面大坑占地40亩深约5米,中间的大坑占地20亩深约5米,西面大坑18亩深约5米问题基本属实。3个大坑总面积约97.679亩,其中耕地71.8245亩、林地0.48亩、未利用地24.0645亩、农村道路0.43亩、沟渠0.88亩。根据自然资源赛罕区分局“国土云”系统查询比对,3处大坑形成于2017年至2020年。2008年承包后至2017年,在农牧部门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该地块未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2017年后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发展水产业、鱼塘。
基本属实1.废弃沙坑恢复设计文本已出,黄合少镇政府已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
2.区纪委监委已对黄合少镇集贤村违法采砂问题以事立案,成了专案组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调查,如有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对办公楼、厂房由黄合少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并重新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恢复设施农业用途。
阶段性办结无2D2NM9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村委人员将村集体林地出卖给开发商范某某,开发建设房屋,破坏损毁林地约10000亩。呼和浩特市生态1.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城关村村委人员将村集体林地出卖给开发商范某某,开发建设房屋问题部分属实。开发商范某某为内蒙古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举报问题中开发项目为和盛嘉苑住宅小区四期工程(现称和盛花园)。和盛花园建设项目占用城关村集体林地为城关村三组村民任某某的退耕还林地,且开发商已补偿任某某365万元、村集体50万元(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及缴纳村民农村合作医疗费等),占用的城关村集体林地经村委会与内蒙古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拟征用林地补偿协议,并非城关村村委人员将集体林地出卖给开发商。
2.破坏损毁林地约10000亩情况部分属实。经县林草局排查,和盛花园建设项目共占用城关村集体林地3.3133公顷(49.7亩),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14﹞199号),建设范围占用林地与审批使用林地一致,不存在破坏损毁林地约10000亩的情况。
部分属实城关镇人民政府责成城关村加强村务、财务公开,在使用村集体资金时多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村民关切,让村集体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透明。已办结无3X2NM0包头市达茂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鑫宝物资运销有限公司破坏自然生态环境。1.2007年9月,无证开采达茂旗门格图铁矿,采挖量约300万立方米。时间长达数年之久。2.该公司无证经营晋森铁选厂,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扩建铁选厂,并外购稀土矿加工稀土。3.该公司开采铁矿和经营选铁厂产生了大量的尾矿废渣,从2007年开始到现在已经长达15年,长期露天排尾,肆意堆放废渣,扬尘严重。4.该公司开采过程中,违法排水、取水,破坏地下水资源。5.该公司破坏11户牧民约300亩草地,用于挖坑、堆废渣、排尾矿。包头市生态反映“包头市达茂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鑫宝物资运销有限公司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包头市达茂旗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鑫宝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实名应为包头市鑫宝物质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与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大股东为同一人),经营范围包括铁粉、生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监控化学品)、装载机的销售,一直未在达茂旗开展过相关业务,因此信访人所反映的鑫宝物资运销有限公司名称不正确,后面所调查核实的6项问题主体应为包头市李鑫矿业公司,实际控股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07年通过拍卖购入位于明安镇门格图采矿区内的晋森选厂1座,并于2008年更名为李鑫矿业有限公司。
1.反映“2007年9月,无证开采达茂旗门格图铁矿,采挖量约300万立方米。时间长达数年之久”的问题。2005年5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根据举报线索,赴达茂旗开展调查,发现宇宏矿业公司法人那某某在门格图矿区进行私挖乱采铁矿石,存在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针对2007年之后无证开采情况达茂旗自然资源局通过案件系统查询和实地核查,未发现新的违法开采行为,同时经过与李鑫矿业公司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门格图矿区内的晋森选厂后未进行过任何开采行为,所形成的矿坑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所以球盟会yobo,针对信访人反映“2007年9月,无证开采达茂旗门格图铁矿,采挖量约300万立方米。时间长达数年之久”的问题经达茂旗相关部门核实不属实。
2.反映“该公司无证经营晋森铁选厂,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扩建铁选厂,并外购稀土矿加工稀土”的问题。经核实,2007年,李某某通过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购入晋森选厂,并于2008年更名为李鑫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在厂区扩建新选矿厂1座,至此2个选厂未办理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2012年4月起,李鑫矿业有限公司因信访和手续不全,达茂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断电停产整治。2014年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法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精粉选矿厂被达茂旗人民政府列为关停名单;2016年因企业长期停产,未开展整治工作,未能如期完成验收,达茂旗门格图矿区新建10×104t/a地下开采铁矿项目被列为关停整治名单;2019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切实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问题,李鑫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被列入达茂联合旗盘活停产企业名单,要求于2019年12月前完善相关手续,因李鑫矿业有限公司多年来与原晋森选厂以及门格图铁矿矿业权业主存在纠纷,双方一直诉讼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已判决),但至今未解决纠纷,故李鑫矿业有限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手续的办理。2020年9月按照《达茂联合旗“散乱”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李鑫矿业有限公司门格图选矿厂被列入达茂联合旗“散乱”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清单中拟关停取缔类企业名单,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予以关停并张贴了封条。之后,李鑫矿业有限公司提出利用门格图选矿厂来料加工萤石精粉的升级改造申请,2020年10月29日达茂旗工信局对该企业出具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萤石选矿项目补充备案的通知(达工科发〔2020〕121号),因上述纠纷、信访等原因,至今仍未实施改造升级。所以,信访人反映“该公司无证经营晋森铁选厂,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扩建铁选厂”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该公司外购稀土矿加工稀土”的问题。通过对李鑫矿业公司尾矿库尾泥取样进行化验分析,尾矿尾泥稀土含量为0.23-0.25,并与新达茂稀土公司现有尾矿库稀土含量(3%一4%)进行比对分析,不符合稀土选矿生产遗留标准,该公司不存在私自加工稀土的情况。所以,信访人反映“该公司外购稀土矿加工稀土”问题不属实。
3.针对反映“该公司开采铁矿和经营选铁厂产生了大量的尾矿废渣,从2007年开始到现在已经长达15年,长期露天排尾,肆意堆放废渣,扬尘严重”的问题。经核实,开采铁矿行为属于阿拉善盟吉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为,2007年4月2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达茂旗门格图矿区新建10×104t/a地下开采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07〕19号),在探矿和开采中产生大量废渣,堆在矿区四周;铁选厂经营者为李鑫矿业公司,2007年购得选厂后间断性生产,产生尾矿排入自有尾矿库中。2012年4月,该公司因信访和手续不全问题,达茂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断电停产。因长期停产,尾矿库全部为干滩,达茂旗春季风沙大,“扬尘严重”问题属实。
4.针对反映“该公司开采过程中,违法排水、取水,破坏地下水资源”的问题。经核实,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照,取水地点为门格图,取水量为7.5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生活、工业,有效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采矿许可证2012年4月到期,因债务纠纷未能办理采矿延续手续,企业停产,取水许可证照到期后未延续。该公司生产排水至尾矿库回用,无外排。2012年4月以后,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取水和排水,因此,不存在破坏地下水资源。
5.针对反映“该公司破坏11户牧民约300亩草地,用于挖坑、堆废渣、排尾矿”的问题。经核实,包头市李鑫矿业公司选厂和吉宏达采矿区内共占5户牧民草场,占地面积467亩,经查询二调数据库434.36亩为其它草地,32.83亩为天然牧草地。因此,信访人所反映的“该公司破坏11户牧民约300亩草地,用于挖坑、堆废渣、排尾矿”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2020年10月26日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公司废料堆压覆草原造成32.83亩草原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调查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李鑫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37097元,并责令企业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压覆草原的废料堆已清理,植被已恢复,现已结案。
2022年4月1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旗分局对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万吨/年萤石选矿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将购入的晋森选厂立即进行拆除;对包头市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两件环境违法均按照法定程序正在办理。
达茂旗人民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矿区内破坏情况进行测量、评估,正在编制《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尾矿库恢复治理方案》。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对李鑫矿业公司进行询问,责令该公司拆除建设内容,立即对尾矿库采取抑尘措施,对原有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
未办结无4D2NM9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十二份子村有1家来自河北的金矿企业,在该村山上提炼黄金,因氰化池防渗措施做的不到位,2021年发生了泄露问题,至今未给解决,污染了地下水。包头市水、生态1.企业基本情况及防渗措施情况
投诉人所反映固阳县金山镇十二份子村有1家来自河北的金矿企业为遵化市鸿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更名为内蒙古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矿业)。万邦矿业上十二分子矿区12万t/a(480t/d)金矿石采选工程开采工艺为露天开采,选矿工艺采用破碎-筑堆-滴淋-炭吸附的工艺流程,无提炼环节。该工程于2013年4月建成后一直未投入生产,2015年5月开始试生产,2015年12月因环保验收不合格停产。2020年6月该企业委托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遵化市鸿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分子金矿环境整改技术方案》,2020年8月按照整改方案开工整改,2020年10月2日完成整改工作,2020年11月2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2021年4月恢复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显示,该工程堆浸场、贵液池、贫液池、事故池均采取完备的防渗措施,并建设了防洪措施,堆浸场浸出液在贵液池、贫液池和浸堆之间循环利用不外排,符合环评要求。不存在“防渗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2021年5月26日上午10时37分,固阳县政府接到金矿因堆浸场塌方导致浸出液外泄事故的报告后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启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执法和监测队伍开展采样、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责令企业对3处外泄水坑处的浸出液添加漂白粉进行中和,并用水泵将外排浸出液抽至企业事故水池,同时要求企业继续储备应急物资。经调查了解,该企业于2021年4月初恢复生产后,浸堆场注水约2万方,投入约20吨。2021年5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该金矿浸堆场西南角出现塌方导致浸出液外泄事故,外泄浸出液形成3处水坑,外泄水量约为500立方米,坍塌发生地点位于堆浸场南偏西,坍塌发生原因为坍塌发生处防渗膜下部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造成防渗膜撕裂破损,堆浸液由防渗膜破损处灌入废石基础引起坍塌,并导致堆浸液泄漏。发生事故后,企业按照《堆浸场泄漏应急方案》在泄漏口附近设置拦水1#坝,防止泄漏的液体进入泄洪沟;在泄洪沟下游设置拦河2#坝,防止污染物随雨水漫流至下游村落;在发生泄漏的堆浸场侧边坡设置鱼鳞坑防护,并设置3#坝,坝底设置防洪水泵隔离西侧汇水入口,同时预防防止滑坡事故发生后1#坝溃坝。并自泄漏点开始铺设HPDE防渗土工膜,形成引流渠将外泄浸出液引流至具有防渗功能积水池,通过水泵排至矿区内事故池内。2021年5月26日下午开始建设临时应急水池,并对外泄浸出液添加漂白粉进行中和,同时在积水地段安装水泵将外泄浸出液排至矿区内事故池。2021年5月27日凌晨应急水池建成,将外泄浸出液导流至临时应急水池内,以阻断外泄浸出液对环境的污染。2021年5月28日中午3处水坑浸出液已抽至企业事故水池,对泄露点进行注浆封堵,并在外围水坑下游新打一眼观测井,同时企业开始清理受污染土壤。29日企业为防止应急水池储存量不足,在厂区内增设一处应急水池。企业于6月1日制定了《堆浸场浸堆基础注浆施工方案》,同时开始施工,对堆浸场浸堆基础进行注浆加固,消除安全隐患。6月7日完成基础加固施工。截止2021年6月10日,企业已清理受污染土壤7500立方米左右,并将受污染土壤清运至堆浸场,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固阳县卫健部门多次对周边居民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测,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7日共出具检验报告64份,监测数据显示饮用水井水质未受到污染,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于2021年6月10日委托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MD80215169)对受污染地块清挖后土壤进行鉴定,2021年6月28日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遵化市鸿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分子金矿采选工程堆浸场溢流事件溢流液流经区域内的污染土壤清挖清理工作效果评估结果为合格。故2021年确实发生泄露事故,但事故应急已完成,当地地下水长期监测稳定达标,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1.截至2021年6月10日,企业清理受污染土壤7500立方米左右,并将受污染土壤清运至堆浸场,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固阳县卫健部门于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7日多次对周边居民饮用水进行采样监测,共出具检验报告64份,监测数据显示饮用水井水质未受到污染,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
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于2021年6月10日委托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000MD80215169)对受污染地块清挖后土壤进行鉴定,2021年6月28日出具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遵化市鸿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包头市固阳县上十二分子金矿采选工程堆浸场溢流事件溢流液流经区域内的污染土壤清挖清理工作效果评估结果为合格。
5X2NM1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2009年至今,一直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阿鲁干支线公里处及三号桥以南河套处,非法开采砂石几十万方,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内。呼伦贝尔市生态经调查,群众举报的“侯某某”为内蒙古根河市阿龙山镇居民。
1.“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中提及的办公楼及厂房未建在河堤上,房屋东西跨度100米,最西侧距河堤160米,最东侧距公路20米。经现场核查,房屋北侧有凉亭两座,该处与激流河无任何水系连通,没有发现私改河道行为。上述房屋位于1992年国务院委托原林业部颁发阿龙山林业局林权证时划出给阿龙山镇的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属根河市政府管理范围。经现场测绘调查,并依据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信访案件中涉及的办公楼、厂房所在地类为灌木林地。实际用途为居住和停放车辆,所涉及房屋违法建筑面积共计1249.52平方米(其中砖房3座,建筑面积772.30平方米、苯板房1座,建筑面积477.22平方米)。被举报人现持有原额尔古纳左旗人民政府1988年批准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阿龙山字第4002648号),建筑面积9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36平方米。现有建筑是2010年侯某某的父亲在原土木结构房屋(面积为96平方米)的基础上,拆旧违法扩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侯某某。
2.“2009年至今,一直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阿鲁干支线公里处及三号桥以南河套处,非法开采砂石几十万方”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阿鲁干支线起违法采砂案件,面积为0.3540公顷,阿龙山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办移交到阿龙山森林公安局进行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为:王某某、郭某某。2009年至2019年上述区域未发现其它非法采砂情况。2019年以来,阿龙山森工公司为修建林场场部对外连接道路、防火应急道路设置了89公顷取料场范围,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2月2日和2020年8月14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内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925号、内林草资许准〔2020〕702号)。取料场分布情况为:阿鲁干三号桥南至4.5公里处取料场面积为0.7988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20〕702号;阿鲁干线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阿鲁干线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阿鲁干线公顷,审批文件为林草资许准〔2019〕1034号。上述取料场已取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但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据现场核查,因时间较长,河道内采砂痕迹已不明显,根河市已将该线索移交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阿龙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上述取料场中,2019年批复的取料场已于2021年8月和12月停止使用,上述取料场中,2019年批复的取料场已于2021年8月和12月停止使用,并按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到期后1年内恢复林业生产作业条件的要求,分别在2022年8月和12月之前恢复。
3.“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内”问题基本属实。
经对剩余石料存放场(存放于阿龙山先锋林场院内,原为阿龙山林业局贮木场,属建设用地)现场勘查,所存石料为砂石,约3万方。经阿龙山森工公司核实该处堆放的用料是施工单位将后续用料在批准的取料场取出后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该处原为阿龙山林业局贮木场,1992年定权发证时已划出林地范围,目前为阿龙山镇居民点建设用地。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其它地方未发现堆放用料情况。
部分属实“呼伦贝尔市根河市阿龙山镇侯某某等人,在护河堤上建办公楼及厂房,私改河道建自家公园”问题,2022年4月15日已开始拆除,被举报人承诺2022年4月25日前将违法建筑全部拆除。
“现剩余石料存放在先锋林场院内(约2万方)和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内”问题,因采砂行为和采砂地点以及存放地点均在阿龙山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根河市按管理权限已将该线索移交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阿龙山分局办理,对于其采砂行为和具体采砂数量待森林公安局调查后确定。
未办结无6D2NM2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根河桥东侧的诚城矿业选矿厂,将尾矿库污水外排到湿地中(排水口在尾矿库大坝下面)。呼伦贝尔市水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举报反映的“诚诚矿业选矿厂”为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其选矿厂项目于2010年10月12日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内环审〔2010〕210号),2017年5月10日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批复《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项目变更》(呼环审〔2017〕2号),2018年7月10日通过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对固废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呼环验〔2018〕1号),其他内容通过自主验收。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扩能技术改造工程,由原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5月15日审批(呼环审〔2019〕1号),2021年12月6日企业通过自主验收。在各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均未发现企业尾矿库违法排水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4月11日上午,由额尔古纳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林草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三河回族乡政府配合,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时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处于停产状态,经仔细排查,企业选矿废水循环使用,未发现企业尾矿库大坝下面存在举报反映的排水口。现场核查时尾矿库坝体完好,无尾矿溢流、管涌、渗漏等事故外排情况,经应急部门核实,该企业尾矿库也未发生过相关事故。经林草部门现场核验,未发现尾矿库有排污口,附近无湿地分布;三河回族乡政府组织专人现场核查,也未发现污水外排至湿地的现象。据企业委托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18日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尾矿库上下游监测井均未出现监测数据超标现象,各项监测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牧点附近季节性河流、根河与近季节性河流交汇、根河大桥断面地表水质均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4月12日上午,为了便于公众了解企业尾矿库运行管理情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调研了解尾矿库废水闭路循环情况。4月12日下午,经走访尾矿库下游牧户,均反映从未发生过尾矿库废水排放的情况。
不属实无已办结无7D2NM6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西太本嘎查村干部非法开垦集体草场20000余亩,破坏草原生态。兴安盟生态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高力板镇巴仁(西)太本嘎查确实存在村干部开垦草原耕种情况。2022年4月11日,科右中旗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及高力板镇政府核查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等疑似图斑,排查出嘎查开垦草原面积882.04亩,涉及农户23户(不涉及嘎查村干部)。但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巴仁太本嘎查“两委”干部7人中有2人有开垦草原情况,面积为23.44亩。
投诉人所指“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西太本嘎查”,实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巴仁太本嘎查。嘎查位于旗政府所在地南30公里,距离高力板镇12公里,辖二个自然村(巴仁太本艾里、新艾里)。
通过调查走访、调阅资料、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以及现场勘查,核查出嘎查在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等行动中下发疑似图斑面积882.04亩,其中,2021年开展的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行动已排查出的开垦草原772.6亩,涉及农户7户;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核查出的拱地头、扩地边开垦草原109.44亩,涉及农户16户,不涉及村干部开垦草原情况。但经询问有关村干部和村民以及实地查看,发现巴仁太本嘎查“两委”干部7人中有2人在疑似图斑面积外涉嫌开垦草原。其中,副嘎查达包某某共经营耕地91.62亩,开垦草原18.44亩(2010年以后开垦);支部委员何某某共经营耕地88.87亩,开垦草原5亩(2010年以后开垦),两人合计23.44亩。因此,确实存在投诉人反映的村干部开垦草原耕种情况。
部分属实1.高力板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责令巴仁太本嘎查副嘎查达包某某、支部委员何某某对各自开垦的18.44亩和5亩草原采取弃耕自然恢复植被的方式整改。
2.对自治区林草专项整治排查出的开垦草原772.6亩,已弃耕并自然恢复植被。
3.对嘎查农户拱地头、扩地边开垦草原形成的109.44亩,高力板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责令弃耕并恢复植被,将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4.高力板镇综合执法局对涉嫌开垦草原的23户农户和2名村干部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镇纪委已介入调查,对涉嫌开垦草原的党员干部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核查处置。
未办结无8X2NM6通辽市经济开发区河西镇坤都庙村北出口东侧乡道东边的秋意正浓德顺管业塑料厂没有任何手续和环保设施,存在南北2个厂区回收旧塑料粉碎制管,生产废水直接排到地下水井,粉尘排到空气中等问题,污染非常严重。通辽市水、大气、其他污染4月11日上午接到交办件后,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通过现场核实、调查询问、调阅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同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实,群众反映的“秋意正浓德顺管业塑料厂”核准营业执照名称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德顺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德顺塑料制品厂),位于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坤都庙村北出口东侧乡道路东,2017年3月7日注册,注册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姜某,生产场地为其租用,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阻燃电工套管、聚氯乙烯(PVC)排水管、农用打井管及其他塑料制品,实际使用外购聚氯乙烯、钙粉作为原料进行聚氯乙烯(PVC)管材生产加工销售。厂区占地约3.5亩,生产场所为2间彩钢平房,建筑面积约750平方米,其中,生产用房约450平方米,库房约300平方米。生产设备包括:2条聚氯乙烯(PVC)管材生产线、破碎机和冷却水循环水箱等,全部为低价收购的二手设备。经询问,2018年至2021年年均生产各种规格PVC管材共计约4000根,重量约80吨。
1.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经济开发区河西镇坤都庙村北出口东侧乡道东边的秋意正浓德顺管业塑料厂没有任何手续和环保设施”问题部分属实。德顺塑料制品厂只注册了工商营业执照,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办理其他任何手续。德顺塑料制品厂生产线在房屋内,配料掺混机器配套安装有简易的布袋除尘,生产期间产生的粉尘通过引风机收集至院外北侧小型彩钢棚内。在院外北侧建有一座约13立方米的循环冷却水池,水池内铺设简易防渗塑料布。
2.群众反映的“存在南北2个厂区回收旧塑料粉碎制管”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核实,德顺塑料制品厂仅有1个厂区,外购聚氯乙烯、钙粉两种原料进行聚氯乙烯(PVC)管材生产加工,现场未发现存在回收、加工旧塑料行为。在紧邻德顺塑料制品厂南侧,有一废品收购经营场所,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福云废品收购站”,从事废旧纸壳、废旧塑料瓶收购,现场未发现废旧塑料加工设备和生产行为,且该废品收购经营场所与德顺塑料制品厂无供需关系。
3.群众反映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到地下水井,粉尘排到空气中等问题,污染非常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德顺塑料制品厂生产工艺为将生产原料进行掺混后,进入热熔挤塑工序成型,用水对成型的聚氯乙烯(PVC)管材进行冷却后切割产出成品。
(1)废水方面:在管材生产工艺中没有产生废水的工序,唯一涉水的工序为冷却降温,冷却水通过软管输送至院外北侧循环冷却水池进行降温,再利用提升泵经软管输送至蓄水箱返回生产工序循环回用,现场未发现排水设备,也未发现循环冷却水向外环境排放的情况。
(2)废气方面:在原料掺混工序中,会产生粉尘,通过上料口配备的布袋除尘器进行收集,暂存在院外北侧小型彩钢棚内。因该小型彩钢棚密闭不严,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在彩钢棚附近地面上有部分外溢。
部分属实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负责问题全面整改工作,开发区党工委委员负责具体整改工作。
1.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委托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4月14日对德顺塑料制品厂周边区域地下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计划4月2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调查处理。
2.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4月2日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反映德顺塑料制品厂污水排放相关问题;4月6日,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现场调查核实期间,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但该个体户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且其自建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4月8日,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德顺塑料制品厂相关违法问题立案查处;4月11日,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群众举报问题后,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德顺塑料制品厂调查取证,履行查处程序。4月14日,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责改〔2022〕1-3号),责令企业立即停产。
3.因现场地无法满足规范生产经营的需要,业主主动提出不在此处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从4月12日起,业主自行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陆续将20吨原料和600根成品管材进行转移。已于4月16日前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未办结无9X2NM9有人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阿日宝力格嘎查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砂采石,取土修路、大量放牧。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有人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阿日宝力格嘎查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砂采石”问题基本属实。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规划面积136793.6公顷,2005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辖4个苏木镇,其中坤都镇布仁塔拉嘎查、阿日宝力格嘎查部分土地在保护区范围内。2017年7月至12月,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等7部委联合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在布仁塔拉嘎查、阿日宝力格嘎查境内有7处采砂采石坑,均在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经了解,其中5处于2014年至2016年街巷硬化和建设乡村道路时形成,余下2处为保护区划定前历史形成的。2018年4月,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通过生态恢复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已将7处采砂采石坑全部平整并恢复植被,并通过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和林草局联合开展的现场查验和专家论证。此后,保护区内再没有发生采砂采石问题,调查组实地走访也未收到此方面的反映。
2.关于“取土修路”问题部分属实。此问题涉及布仁塔拉嘎查曾有的一条乡间土路,1995年通过群众投工投劳会战方式修建为砂石路,长7公里、宽3.3米,用于牧民日常通行。2021年,因雨水过多,加之砂石便道多年未进行维护,造成部分路段难以通行,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布仁塔拉嘎查两委于2021年12月协调位于尚欣宝楞嘎查境内的中天矿业提供部分废弃砂石,在原有道路基础上对损毁路段进行局部修缮,修缮长度共3.2公里、宽度3.3米。该路段在维修维护过程中,没有从保护区内取土,也没有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3.关于“大量放牧”问题部分属实。布仁塔拉嘎查、阿日宝力格嘎查共有草牧场44.5万亩,其中26万亩位于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26万亩草牧场使用权已全部落实到户,2005年全部划入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两个嘎查部分原住牧民在已分到户草牧场内放牧的事实存在。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允许当地原住牧民进行生活必需的少量放牧,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有关部门持续规范牧民在划分到户草场上的放牧行为,确保不破坏保护区内草原生态。
基本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1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保护区监管,开展日常巡护,联合多部门开展保护区综合执法检查,强化宣传引导,杜绝破坏保护区情况的发生。阶段性办结无
10X2NM8赤峰市大唐国际克什克腾旗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HW11,451-003-11)外售。2019年至今,该企业危险废物煤焦油转移处置的仅为0.78万吨,其余的均跨省非法转移买卖至辽宁、河北等省份的企业。赤峰市土壤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大唐国际克什克腾旗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煤焦油(HW11,451-003-11)外售”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大唐克旗煤制天然气项目于2009年8月20日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是第一个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大型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项目分三期滚动建设,全部建成后年产天然气40亿立方米(已建成投产一期13.3亿立方米),副产焦油、粗酚、硫磺、硫铵等副产品。其中,煤焦油来源于煤气水分离工段,按照焦油先后产生顺序分为含尘焦油、2号焦油和1号焦油。原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2月3日批复的《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克旗日产1200万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及其配套长输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副产品中包括焦油。原国家安监总局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2021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换发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将焦油列为副产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均包括煤焦油。同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煤焦油产品质量标准在原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登记备案,允许在项目设计中,无需对焦油处理,以副产品的方式直接销售。该公司产生的煤焦油已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同时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在煤焦油的生产、储存、装车、运输各环节,按照危险货物进行监督管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综上所述,该公司经批准将煤焦油列为副产品,销售运输等环节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控,出售给相关企业深加工生产汽油、柴油和船舶用油综合利用,属于合法行为。
2.关于“2019年至今,该企业危险废物煤焦油转移处置的仅为0.78万吨,其余的均跨省非法转移买卖至辽宁、河北等省份的企业”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截至2019年,该公司的所有煤焦油均按照副产品(危险化学品)进行销售和管理,约44.58万吨,分别销往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等地区。2020年,受市场影响,该公司所采购的煤炭品质较差、杂质较多,以至于产生的含尘焦油中机械杂质含量存在超出产品质量标准备案要求风险(备案标准中含尘焦油机械杂质含量低于50%)。鉴于此,2020年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对产生的含尘焦油按照《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HW11,450-003-11)进行管理,并依法依规向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转移0.782211万吨(共计273批次),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2021年9月,该公司实施了技术改造工程,将含尘焦油进行两相分离,焦油部分直接返回生产系统,煤泥部分返回气化炉综合利用,不再生产和销售。综上,“2019年至今,该公司危险废物煤焦油转移处置的仅为0.78万吨”属实;“跨省非法转移买卖至辽宁、河北等省份的企业”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1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装车、运输、利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阶段性办结无11X2NM5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中金矿业和察哈尔右翼后旗硅石矿,私挖盗采,破坏生态。每天将硅石用超载车运往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的铁合金冶炼厂。乌兰察布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商都县中金矿业私挖盗采,破坏生态。每天将硅石用超载车运往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的铁合金冶炼厂”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商都县中金矿业全称为商都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首设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2017年9月17日,矿权到期后进行过一次延续,延续后的有效期限为2017年9月17日-2023年9月17日,采矿许可证号为:C0135587,开采矿种为冶金用脉石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0453km2。经实地勘察,实际开采面积8.3亩,且开采范围在采矿证范围之内,不存在越界开采和违法开采行为。该企业从2017年9月起,因首设采矿证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采矿证,一直停产至今,2018年6月拆掉变压器、部分电杆等供电设施。通过走访村民和调取相关部门巡查记录,未发现中金公司有非法盗采矿石行为。投诉反映的“中金矿业私挖盗采”情况不属实。
经查,2014年—2017年矿权方在生产过程采取了边生产、边治理模式,目前,有采坑、马道和两处活动板房压占天然牧草地。经测绘公司现场测绘并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比对,采坑、马道和两处活动板房压占了天然牧草地11.8亩(其中采坑压占损毁天然牧草地8.3亩、马道压占损毁天然牧草地2.8亩,活动板房压占损毁天然牧草地0.7亩)。投诉反映的“中金矿业破坏生态”情况部分属实。
通过走访村民和调取相关部门巡查记录,未发现中金矿业公司有非法盗采矿石和将矿石拉运到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等地售卖的行为。投诉反映的“每天将硅石用超载车运往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的铁合金冶炼厂”情况不属实。
2.投诉反映的“察哈尔右翼后旗硅石矿,私挖盗采,破坏生态。每天将硅石用超载车运往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的铁合金冶炼厂”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察右后旗现有在期矿山22家,其中只有1家硅石矿,矿山名称为“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举报反映的硅石矿与第七批D2NM7编号信访案件反映的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属同一矿山),位于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光荣村委会穆家地村东北约1.5公里处。
经核查,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0124085,有效期:2021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开采矿种为冶金用石英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417平方公里,其中,西采区面积0.1772平方公里,2009年停采后一直未开采;东采区面积0.2398平方公里,信访反映问题所指为东采区。该矿现有采矿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等手续,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私挖盗采情况。投诉反映的“硅石矿私挖盗采”问题不属实。
该矿曾在2019年发生越界开采2726.75平方米,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退回界内开采,按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计算罚没违法所得3.56万元,并处罚款1.8万元,2020年4月27日结案。2022年4月2日,经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六O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开采现状进行调查,认定该矿从2020年5月至今不存在越界开采。2022年4月2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聘请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所进行司法进行鉴定,认定该采区石料堆涉嫌非法占用草原面积47.17亩。投诉反映的“硅石矿破坏生态”问题属实。
经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调取矿山销售票据,2019年至2021年,该矿硅石均销往察右前旗和丰镇(其中,2019年销往察右前旗184198吨、丰镇31581吨;2020年销往察右前旗288439.05吨、丰镇29176.98吨;2021年销往察右前旗152028.95吨、丰镇5600.04吨)。2019年至2021年,3年销售发票显示,该矿没有向商都、化德销售矿产品。又经过察右后旗交管大队查阅2019年以来共150余辆拉运矿产品超载车辆的案卷,未发现来自该矿的超载车辆。投诉反映的“每天将硅石用超载车运往商都、化德、前旗、丰镇的铁合金冶炼厂”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1.商都县中金矿业公司采坑、马道、活动板房压占11.8亩天然牧草地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商都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按照每亩50元产值的12倍标准,共处以7080元罚款,同时,要求中金矿业公司对矿区周边范围进行提升治理。目前该公司已重新制定治理方案,商都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协调矿权方调配车辆,完成了平整、覆土等工作。下一步,将视降雨情况适时播撒草籽,进行播草作业,预计6月底可实现植被恢复。
2.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嫌非法占用47.17亩草原相关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
①4月2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企业对采坑边坡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地段进行退台,对采坑边坡危岩体进行清除,对石料集中堆放,设置网围栏和警示牌。
②4月2日,察右后旗林草部门依法依规下达了《植被恢复整改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林地部分建筑,开展削坡、整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同时聘请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并将涉嫌违法占地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③4月5日,察右后旗公安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涉嫌非法占用草地采取刑事立案侦查。
一是立行立改:①采坑:对部分安全隐患地段边坡进行了削坡和危岩体清理,4月4日已全部完成;对采坑边坡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地段进行退台整治,对采坑西段回填、整形、整平、压实,预计4月21日全部完成。②料堆:将堆放的石料清运到指定地点,并堆放整形,全部苫盖防尘网,预计4月21日全部完成。③外围:在采区周围设置了网围栏1300米、警示牌37块。
二是持续推进:①察右后旗公安部门深入开展案件侦查,目前办案人员已赴北京、锡盟对企业法人进行调查取证。②依据该采区《植被恢复方案》,对涉嫌违法占用的草地进行整地和覆土撒籽、恢复植被。完成时限:2022年6月15日。③围绕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约束性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动态巡查、专项抽查,聘请专家和第三方对矿山开采、治理情况进行定期“体检”。监督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实施治理。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④加强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超载、超限治理,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由交通、交管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联合、联动的专项治超活动,重点抓好国省干线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对违法车辆,坚决实施卸载,对公路造成破坏的严格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qm球盟会appqm球盟会app
Copyright © 2002-2023 球盟会(中国)体育平台-ios/安卓/手机版app下载 版权所有 HTML地图 XML地图txt地图 | 鲁ICP备190568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