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货运合同纠纷案件。蒋某于2024年5月通过某货运平台委托肖某将其货物从漳县运输至武山县,双方约定运费为350元,货物装卸工作均由蒋某完成。肖某按约定送货后球盟会首页,期间以蒋某的工人卸货慢为由,要求增加运费(压车费),蒋某同意增加费用,但双方因50元的差价而未达成一致意见。肖某一气球盟会yobo之下,将该批货物拉到兰州新区某仓库存放。蒋某为使其生产经营不受损,便紧急联系货源为其送货,并将肖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蒋某在肖某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因蒋某安排的工人卸货缓慢为由产生纠纷,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支付肖某压车费。肖某在与蒋某因“压车费”产生分歧后球盟会首页,未及时寻求公权力的救济,而是将全部货物私自留置球盟会首页、运输到别处的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扩大损失的部分应由肖某承担。遂判令肖某返还货物至货物到达地;蒋某支付肖某100元“压车费”。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球盟会yobo的义务。
俗话说,和气能生财,冲动是魔鬼。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双方应本着尊重理解、互谦互让的原则,方能实现共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纠纷源于所谓的“压车费”产生纠纷,如果双方能够各自稍作让步,既能避免纠纷,又能取得双赢,但双方非但没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反而在发生纠纷时为一己私利而寸步不让、争执不已,最终“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为其“赌气”买单,实为不划算、不理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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